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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养老院养老机构办理条件

发布时间:2023-12-13        浏览次数:10        返回列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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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养老院养老机构办理条件

深圳养老院养老机构,民办非营利机构办理流程条件

2020年底前,深圳重点提升现有供养服务设施的照护能力,强化失能、部分失能特困人员的兜底保障;确保养老院服务质量建设专项行动排查出的特困人员供养服务设施(敬老院)的重大安全隐患全部整改到位。深圳设立民办公益、非营利性养老机构,由举办者依法向民政部门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申请社会服务机构法人登记。民政部门应当明确内部职责分工,由社会组织登记管理部门履行民办公益性养老机构登记管理机关具体职责,养老服务业务部门履行业务主管单位具体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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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养老院养老机构办理流程:

1、设立民办公益性养老机构,举办者应向区级民政部门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提交名称预先核准申请,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按要求予以受理,在批准养老机构名称前须征求本级养老服务业务部门意见。

2、民办公益性养老机构通过名称预先核准后,民政部门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依法受理举办者提交的成立登记申请材料,并将申请材料内部流转至本级养老服务业务部门,本级养老服务业务部门负责出具是否同意作为业务主管单位意见。

3、符合登记条件的,经登记管理机关审批同意后发给社会服务机构登记证书;登记管理机关不予登记的,应向举办者说明理由。

养老机构举办者应当在完成登记手续后7个工作日内到养老机构所在民政部门对外窗口或养老服务业务部门办理备案,真实、 准确、完整地填写《设置养老机构备案书》《养老机构备案承诺书》,领取 《养老机构基本条件告知书》 。对于提交的材料信息不全的,区民政部门对外窗口或养老服务业务部门应当当场一次性告知举办者补全材料后备案。经核对材料信息齐全,自收到备案材料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发放《设置养老机构备案回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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